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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长春路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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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博士联合会章程
(2002年5月14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返回
    第一条 本会的总称: 吉林市博士联合会
  英文译文: Doctors Union of Jilin City
  缩写: DUJL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吉林市博士联合会是由在吉林市工作的博士参加的、联合性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认真贯彻党和政府有关知识分子的方针政策,作为市委、市政府团结、联系国内外学者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吉林市高层次人才的载体,作为吉林市引人、引资、引项目的参谋和助手,为促进吉林市与世界经济、科学和技术的全面接轨,促进国内外人才的交流,促进吉林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吉林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在东北电力学院,办公机构设在吉林市长春路169号主楼24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返回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谊会,组织专题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以激发爱祖国、爱家乡、爱吉林的热情;
  (二)会员通过本会的推荐、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可优先获得国家、省、市提供的有关科研、科技开发等专项经费以及博士科研基金的资助;
  (三)建立与海外学者、留学人员科技社团组织的联系。经常邀请海外学者来吉林市进行学术交流和互访活动,增进友谊和了解,增进交流和互助,吸引海外人士以各种方式参加吉林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为这些交流活动提供适当的支持;
  (四)发动会员积极为我市提供国际交流渠道,为引进国外高层人才、先进技术、经贸信息、合作项目以及为我市扩大进出口贸易牵线搭桥贡献力量。经本会同意,会员可以本会名义对外联系和交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往来、技术合作等活动;
  (五)发挥高学位、新领域、国际化的综合优势,为市委、市政府宏观决策和重大项目,尤其是外资项目的论证和实施提供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攻关,解决各种疑难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返回
    第七条 本会会员只有个人会员一种,不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会;
  (三)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者;
  (四)本会可以接纳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发给入会者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申请退会者,其会籍自批准之日起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每年向本会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建议或稿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没有适当的理由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返回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55周岁 ;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返回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返回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返回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返回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吉林市博士联合会 
20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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